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A285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A285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三十 刑部 刑律捕亡應捕人追捕罪人 應捕人追捕罪人.凡應捕人承官差追捕 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即捕者 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不及一半但所獲者 及 其 捕 罪人 獲 或 罪人已死及自首各书者亦免罪〇一步軍统衙門番役止許於京城内 外五城所属地方缉人犯既經獲提督 管辖者限即日送該管營弃轉送提督衙門 五城管辖者限即日送該管官轉送御史衙門 如稽留數日始行送官將番役究明私拷勒索 情分别定凝如有得財放照衙役犯例 治罪其地州縣者行文州縣愈差擒捕或有 密要犯州縣不能擒捕必番役擒捕者奏 聞請一。八旗三品以上丈武大臣之家人及王公等 之辛者庫家人等有犯命盜重案脱逃者該衙 门查擎之時即行文知會伊主協同捕一年 限满不獲該衙門即行题聲明兑犯伊主是 何職街即將協缉不力之家主俸一年若係 王公等辛者庫家人將辫理包衣事務官体 年其各該管王勒見子公等各体一月 家 定 原 捕 條 因 故 特 雍 王 設 公 等七 此 品 大 臣官非 世 比 王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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