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A286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三十四 刑部 刑律捕亡徒流人逃二 一蒙古發内地群站当差人犯在配脱逃原 发山東河南者初次調發福建湖廣等省加加 號一月二次調發雲贵雨廣極煙瘴加加號 雨月三次者仍發回原調處所加加號三月各 青四十板其原發福建湖广等省者以次調发 極煙瘴而止如係免死减等人犯在配脱逃 無行允為匪者亦一體加調若逃後復有行
外其有中途脱逃被獲者各於本罪上透加 等杖六十徒一年者加為杖七十徒一年韦以 次遮加至徒三年者加為總徒四年總徒四年 者加爲准徒五年各杖一百徒五年者改爲杖 百流二千里至免死及寻常遣軍流犯有尚 未到配中途脱逃者均即照己經到配脱逃多 各 本例明有无另犯不法别案分别辩理 謹 條 案 乾 悦 字.一原犯流 罪人犯如有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俱不計次 流二千里者改爲二千五百里二千五百里
發者爲一 一凡流罪人犯如有中途在配 脱逃被獲原犯流二千里者改爲流二千五百 里原犯流二千五百里者改爲流三千里俱从 該犯原籍地方計程發配各加加號雨月青四 十板一凡免死减等流犯中途在配脱逃被獲 者改發近充軍及原犯寻常案内流三千里 人犯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改發附近充軍均 就其現配地方計程发配若表内現配地方應 發之所興該犯原籍相远而又地處境再无 别處可以改發者即加一等改发各加加號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