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A287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A287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三十八 刑部 刑律 囚應禁而不禁 私 民 四 罪.汾 散 禁 應鎖扭而不 用极及 脱去者 经编 重若囚該 司 罪不行醫治以致命及達例温用重加連根 帶竹板者該督指俱交部加處 該督不行察黎或經科道纠者該督司 雍一凡加號人犯除例 有正條及催微税用小加加号朝加夜放外 敢有將輕罪人犯用大加加及用連根帶 竹板傷人者交部處因而致死都照非法 打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應加號者定於满日 青放不許先青俊加遇患病即行保程醫治痊 日補加若先青後加遇患病不即行保释醫治以追年 定 自以凝隆例 五侵 侵 三 欺 将 鐵百 一因百处 千限雨己雨謹 仍例别之至即條 凝不例一雍 流准改干禁正 照减為雨监六 例等 侵 干 一上监 一 年 上 全 完上 臧盟 乾为 百 手 俱 應 监 列.喜嘉 禁 上 復 以 始 准 藍 一.一遮回原籍人犯如像奉 特旨及犯徒罪以上援免解交地方官管束之犯經 過州縣仍照例收其犯苔杖等輕罪透回安 插者承衙門於透解票内明不應收盟字 携前途接遮州縣即差役押交坊店歇宿仍取 具收管母得行禁至遮解人犯有應行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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