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A288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二 刑部 人 事華 狱因指 同 者 分不相統攝皆直行 书 O他 處 官 於 司 文書到后限三日内 所 犯 發遣逹限 不發者一日苔二十每一日加一等 罪止杖六 發而 中 限
條例 月以上不到經該官吏住俸候事完之日方許 關支半年不到經官吏奏提問.一在京 在外問刑例應委官勘問及行軍衛有司會勘 者如財產等限一月勘检人命限雨月勘 者亦限一月如達及故推不即赴勘者 奏提問仍另行委官作急勘報 原 年.一凡校尉等有犯應提者移容鑒儀 一凡 部等事件直省督俱以文到日为始限四筒月
程 在 律 京衙門 光 o 吏律官文書稽程律後。乾隆五年移附此。又有:.一刑部行文 本 事 牛 八旗内務府五城順天府提人限文到三日内 内 即行查送過部或人犯有他故不到即將情由 報明如達將該管官處人犯已至而蛋役 勒索不行放入經司查出照例嚴加治罪 如徇隐不究察出或被首告将該司一俯 企.一粼境關提人犯照各省關 查口供之例展限雨简月逾限不發照例 〇一凡在京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