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A292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A292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五十八 刑部 督 捕 例 在 省 密 走 家 1 吊 外 逃 逃營 五 高 疾 慵 徒 外省獲逃會寄.康熙十年题准凡保定太原軍城守尉等與同城督携或官職大者會同蕃 理 例前白契所買之人在例前逃走.康熙二十 二年定凡例前白契所買之人在未定例之前 逃走者亦照例後白契所買之人例杖八十交 與伊主今其交還身價放出为民高家及地方 官均免 謹案此條原载白契 所 兆 走 逃走賣身.康熙二十二年定凡例前白契所 郏將逃人俱仍與原主若例後白契所買之七年題准各省防旗下高逃之人係官革職 銀一百雨係常人加號三月鞭一百.十年 題准凡高带逃人者係官革職常人照例板號 鞭蠢.乾隆八年定凡往各省防官員及間 散人等带逃人者俱照旗人寫逃例分别治 罪 盛京等處各口查逃人.康熙三十三年 題准凡 盛京窗古塔黑龍江將軍及汛等官各於所 内逃人期必獲如彼處土著之人將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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