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昆冈李鸿章等编修·第A32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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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类别
政治法律
系列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昆冈李鸿章等编修·第A326册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A326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四 理藩院 创 名例.遵内犯罪依蒙古律八旗游牧蒙古牧人等 有犯均依蒙古律治罪.又定凡以九者 五者键牛一乳牛一牛一糁牛二.又 定凡罪應牲畜而言無有者三九以上今所牲畜者其札克使人取牛一被牲 畜人之札薩克使於十畜内取一二十内取 一三十内取三此外不准多耿.又定凡取 牲畜本主計九數取一不足九者不耿.又定 凡首告者於所牲畜内取一半給心.康熙 二十六年定凡食俸之蒙古王月勒子公台 吉官員有犯私罪應取马匹牲畜者照常 耿若犯公罪律應马匹牲畜者皆視所犯之 罪其俸无俸者仍马匹牲畜 田口又定凡 犯罪雨造母得私和如私自結有職者三奪者將情由聲明報部除槍奪所王具勒 等马匹及罪人應之马匹牲畜照數追取外 王貝勒等皆俸三月.又定凡首告人罪不 令出首之人誓令被告誓。又定凡出首 人罪之人及之人有應於本旗内其情 歸投者不谁歸投管旗之王月勒目子公協 理台吉及伊等之子孫名下於不管旗之毛目 勒月子公間散台吉内任其主歸投 以口又定 凡不招承應死重罪又无據概为疑令 誓完結.又定凡蒙古人至死應凝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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