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A332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千十四 都察院 六科 朝會 給 發 義 發钞 敕 書 史書錄書 門侍 稽朝單 封 百 經宿 筵 掌印 臨 侍班 看 巡视稽察各 接本.顺治年間定几紅本到内閣日以给事 中一人赴内阁祗分發各科。雍正六年 准嗣後紅本到内阁不拘滿漢给事中一人親 赴内阁。
如有仍蹈前辙者即行奏 發钞.顺治初年定凡本章 命下事某部院者由某科即日剑清漢文 旨發交某部為正剑如一事關涉數處者將本章 送於别科转發為外鐵原领本章各存本科年 終棠缴内閣口又准凡内阁發出密本由該 科登號原封送部取承领官職名附於號簿該 部辦理仍密封送科.康熙十七年准红 本已奉 旨到科未經到部有豫纱漏者將科給事中
赴内阁钞出传知都察院暨各科道.二十 一年准答省發遮科钞事件例應令提塘 辦理以杜传私钞漏浅之嗣后小報房概 行禁止令各提塘公設報房遵照舊例具結呈 科查欢其應行發纱事件各提塘親赴六科剑 錄刷印送科查轉發各省所有在京各衙門 剑報由公報房纱发仍令六科五城御史 行訪察如有傅私钞浊漏等交部治罪.二十三年准嗣后除奉 旨特交部密事件外其餘一應傳钞事件俱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