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A334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千二十一 都察院 保題 司坊官俸滿保題 秋蕃 朝寄 巡视 勾決 司坊官發補.嘉慶二十二年准嗣後 發各員以到城之日起扣滿一年后巡 城御史察其否加具考语送院考分别甄 汰隨時留心查察僧實有劣或才不職 及身家不清流品不正者不必待至一年立即 呈明本院奏明辨.同治四年准西北雨
缺出時如現任人員未克調補應先發委 用在城正途出身人員補如正途出身無人 始准於在城各出身人員内補至借各 員發到城後仍令員每月赴部投供原 班到班照例铨遥其由正从九品借母庸赴 部投供各員如該員原班輪遥到班亦仍按班 铨遥如遇西北二城缺出應將借之員補 時通同月該員等原班輪遥到班仍先原班 遥用其該城應行補之缺即令另行員請 補.十二年奏准嗣后西北二城司坊官員有
乾隆三年谁司坊官如一年限内所辖 地方贼稀少或贼多缉獲過半都准其 記功遇保题之時即開明保奏如年内甚 多獲不能過半者分别記過.七年准司 坊官能獲别城写犯至三案以上者照本城 獲案之例量予記功.十二年 京師為五方離處之地查擎匪原以清毂考 校自應嚴但地廣人稠良莫辩其之案基 多若定例過嚴则司坊官動罹處永無上進之 其作何定创使嚴得中着妥具奏此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