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收录《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二十六》,资料类别为政治法律资料。页面整理了该资料的基本信息、扫描页示例和数字版本获取说明。

- 专题
-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二十六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_卷二十六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定四庫全書 史部 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二十六 群校官检臣听 修臣程嘉覆 總校官原任中久臣王燕醋 校官中書臣吕雲 腾监生臣王元弼卷二十六 司批合復检竟不復检將傷痕不行全少報 者降一级調用.十四年凡母得三 检如達例三捡者俸一年〇二十五年進 委合武職典史等官驗者将委命之上司降 一级雷任.又凡命案實傷致死而 控報傷風及因他病死者承問府州縣官降 級調用司道俸一年督六月C雍正 三年奏凡人命呈報到官該地方官立即親卷二一六 京師五城内外有旗民雜處地方凡有人命催 總甲互相推矮每致邂延不報身屁難以相驗 犯易於遠嗣後地方遇有命案如民地 應總甲呈報如旗地應催呈報倘延不 報别經發覺將雁管之催甲照律治罪 已報而佐领兵馬司互相推察明地界将該 管官照推事件例處.又凡控告人 命如有證告情弊將證告人照律治罪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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