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则例_卷二十七_卷二十八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

欲定四庫全書 史 群校官臣听 修臣程嘉 校官原任中儿臣王燕 校官中書臣吕雲 校官主臣汪日替 绿监生臣王元弼 胜监生臣唐作梅
金定巴库全言 乔二十北 逃人作工及貨房與住若有旗下人民作保 者即將保人断作窝家其雇之人免罪既螺 有保人雇赁其地方十家長都右地方官免識 若無保人雷住過十日者繁貨房雇工仍照 例治罪C十三年题凡逃人过一關至二關 或被首告獲者將不行盤獲放過關 之官俸六月.十四年准官員署任内如 繁逃人失察逃人者皆各照所署之職其
金定四周全封 官草職.康熙元年题准凡移住别處窝隐逃 人者將移佳之處雨十家長地方及地方官 照例治罪.四年准凡地方官唆令逃人指 攀富室行情實者革職交部罪.又題准 凡逃人逃在地方如犯殺人等死罪止將逃人 申解刑部如申解三名以下地方官每一名差 有家產解役四名嚴加肘鎖申解如逃人至三 名以上申報該督操酌量增差護解如脱逃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