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则例_卷二十七卷二十八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_卷二十七卷二十八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

定四庫全書 史部 群校官梭臣听 修臣程嘉覆易 校官原任中儿臣王燕 校對官中書臣吕雲 校官主臣汪日替 銀监生臣玉元弼 腾监生臣唐作梅金定巴库全言 参二十北 逃人作工及赁房與住若有旗下人民作保 者即將保人断作窝家其雇之人免罪既 有保人雇貨其地方十家長都右地方官免 若無保人雷住過十日者紫赁房雇工仍照 例治罪C十三年題准凡逃人過一關至二關 或被首告獲者將不行盤獲放過關 之官俸六月.十四年准官員署任内如 絮逃人失察逃人者皆各照所署之職其金定四居全封 官草職.康熙元年题准凡移住别處窝隐逃 人者將移佳之處雨十家長地方及地方官 照例治罪.四年准凡地方官唆令逃人指 攀富室行情實者革職交部罪O又題准 凡逃人逃在地方如犯殺人等死罪止將逃人 申解刑部如申解三名以下地方官每一名差 有家産解役四名嚴加肘鎖申解如逃人至三 名以上申報該督操酌量增差護解如脱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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