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资料题名为《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二十四·卷二十五·卷二十四—二十五》,属于政治法律资料。本页展示资料概况及部分扫描内容,同时提供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 专题
-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二十四·卷二十五·卷二十四—二十五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_卷二十四_卷二十五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定四庫全書 定大清會典则例卷二十四 吏部 考功清吏司 透禁 禁康熙十二年题外國之人私自進口該管地方官不行察報者降一級調用該管上 司俸一年.十四年土官地方失事止 定大清會典则阿土司處將該土司降一级若在伊該地方明知 故行不行出首者照匿逃人例革職.二十二年土司無逃人逃兵有 解六十名者加一如多獲者亦照此數 加不及加級者合該督酌量赏.三十年 题土官凡有 部案件奏及 欧定大青會典则例 表笺等皆應照處分流官定例一例處分但土口携奪財物及捉人口索銀勒等情责命 土官將犯罪之苗解道廳治罪如土官將犯 犯 罪之人藏匿不即行解送者革職O又題红 苗捉人勒銀取者合土官将犯罪之苗解送 道廳衙門番理治罪外其該管土官不知情 但平日不嚴行約束有一起者將土知府知州 俸三月有二起者俸半年有三起者俸 一年若該管官知情不行禁止者皆革職不 定大清典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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