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四-V2

本项资料题名为《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四》,属于政治法律资料。本页提供资料基本信息、部分扫描页预览及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四-V2 扫描预览第1页
专题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
类别
政治法律
系列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四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_卷四十四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钦定四庫全書 史部 定大清會典倒卷四十四 群校官检讨臣听 修臣程嘉覆勘 總校官原任中儿臣王燕 官助教臣黄昌視 腾监生臣王秉四十 十有二斤支給匠工物料等二千六百九 十五文京局每年额三十卯 八十串為 那 遇加三邮.二年題每丈重一 二分.八年寶泉局鼓制每文改 重一二分五不得輕重式.十年題 造制合精工背漢文一雨字户部 增 一漠丈户字不合式者究.十四年题 寶泉局改重一四分.十八年題卷四十 四 嗣後各半配搭鼓.六年奏宝泉局 收見存黄铜器皿百餘萬斤於原定额卯 外陛續加九卯.十二年題制改 二分颁行開省分照式鼓.十三年 題乾隆通寶制颁行天下.乾隆四年 奏實泉局每萬串給鋪頭工料二 千二百串每串折银一两於正四七十等月按 季按邪由部颁發监督按名分给.五年
———— 文字由OCR识别(未校验),可能存在错字;请以原始完整版为准。

下载高清完整版

支付后会自动返回下载地址,或查询订单下载;有问题发邮件:[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