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科场条例·第十一卷·礼部纂辑》属于政治法律资料。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十一卷。本页展示资料概况及部分扫描内容,同时提供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 专题
- 钦定科场条例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钦定科场条例·第十一卷·礼部纂辑
- 卷次
- 第十一卷
钦定科场条例_十一_礼部纂辑 [钦定科场条例]鐵定科場條例一各省鄉試題目到部逐加校勘如有割裂 巧率連無理者將考官黎處 一各省鄉試詩題期於中正雅不得引用僻 書私集有乖體制 一經書重句命题依木交次序在前者不必加 在後者明某章某 書寫詩題應正書赋得某句旁得某字五 言八如有漏外錯者識處 策题以開切事理明自三人生不許搜六個月 一首場题試帖詩限用某宇聞中將本選 用數十字刻於詩題之下 一考官出题錯字者一次俸三個月二次 俸六個月三次俸九個月自行者照 例减等處 一三場題後將填寫添塗政款式明晰刊 刻其二场无寫頭場某處三場然寫二场某處 亦即刻於每場題之後發給土子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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