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续通考·三通馆浙江书局·第十四卷》属于古籍综合资料。当前文件为《钦定续通考·三通馆浙江书局》的第十四卷。可在本页查看基本书目信息与部分原页预览,并了解数字文件获取方式。

- 专题
- 钦定续通考
- 类别
- 古籍综合
- 系列
- 钦定续通考·三通馆浙江书局
- 卷次
- 第十四卷
钦定续通考_三通馆浙江书局_十四 [钦定续通考]定續交獻通考卷二十三 征椎考 坑冶 宋理宗端平三年九月韶路州縣坑冶毋害民 先是孝宗消熙十年六月廣西運司奏昭州金坑五 遁年所入不多乞以裕民送器昭州金光 宗熙二年八月寬雨淮權鐵之禁至是记明堂大 赦韶日路州縣坑冶興發在觀寺耐公宇居民 地及近林地者法不許人告亦不得受理五年五月臣僚言精险霖淫自夏祖秋疑必有致 之微比開靳州進士馮杰本儒家都大坑冶司 抑后求日增杰妻以夏死其女之弟大 聲因赴死从道路杰知不免毒其二子一妄 火自經而死民冤至此不上千陰陽之和乃 琵都大坑治魏職觀此则理宗時坑冶之害有 不可勝言者矣 太組五年十月置鐵治史地理志目银州本渤海富州太赢以治更 名所新典縣印渤海置銀冶地又太祖伐渤 其民於城建長乐縣后四干内一干后納 州本漢土垠縣地太祖俘蔚州民立寨居之探 钵 陷河銀冶 太宗时置五冶太師 自太之父撒刺的以十產多始造後送 用之以開帝业至是乃設官以四方鐵 聖宗太平五年十二月禁工匠不得金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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