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掌故汇编外编·第二十五卷·张寿镛等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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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清朝掌故汇编外编
类别
古籍综合
系列
清朝掌故汇编外编·第二十五卷·张寿镛等纂
卷次
第二十五卷

清朝掌故彙编外编_二十五_张寿镛等纂 [清朝掌故彙编外编]清朝掌故外 張等纂炎明向洋商用钜且蓄用山東巡撕關防後洋商屡向巡播衙門案 取不已O朝廷前俊.O命部臣预等法旋准户部遵O.旨 股挺出總理各國事務门照自各國京使臣嗣後中國大小官員如 有借用洋商銀附须合該商光行察報住京大臣問明總理各國事務街门 百蓄用關防印信朝廷概不奥网亦不能為之代追 果你奏明有案方可借給若無准奏案據而私自借給者設有事故无付 第一借款 光籍十三年即四歷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中國五分五麓息借五百萬马克每 一次共付十五年借本匀分十年歸逗每年西悉五月初一日蹄本一火自一 张股票一千馬克利总牛年一付西歷五月初一日付一次十一月初一日付 千八百九十三年五月初一日歸本起至一千九百零二年五月初一日止光 光霜 光 一十五年起 每年雨期各還利計熄銀四萬一千二百五十马克 光 以上共還本五百万馬克 每年雨期各還利計规銀一萬三千七百五十馬克 就共本利七百八十八万七千五百馬克 以上共利二百八十八萬七千五百馬克 第二借 光韬二十年西歷一千八百九十四年中國七分息偕银欺上海规銀一千 零九十万雨以三先合作一两算共合英磅一百六十三萬五千磅共借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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