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第三八册_卷三六三_卷三九一传_ 中华书局北京 [清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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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爾巽等撰 346946 清史稿 第 1三1 卷三六三至卷三九一(傅※) 八 中華書局清史稿卷三百六十三 列傅一百五十 曹振鋪 文孚英和王鼎穆彰阿潘世恩 大考三等,高宗以振大臣子,才可用,特擢侍講。累侍讀學士。嘉慶三年,大考二等,曹振,字笙,安徽歙縣人,尚書文子。乾隆四十六年進士,選庶吉士,授修.少詹事。父歸,服,授通政使。歷内學士,工部、吏部侍郎。十一年,擢工部尚書 高宗成,加太子少保。調戶部,翰林院掌院學士。十八年,調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避暑山莊,修劉鳯知其,告振,振召對陳之,宣宗怒,臣.拜體仁大學士,管理工部,晋太子太保。二十五年,仁宗崩,臣撰遭韶,高宗生於。命振為軍 機大臣。宣宗治尚恭,振小心謹慎,一守文法,最被倚任.道光元年,晋太子太傅、武英殿大學士。四年,那彦成赴西治軍需。八年,隨处秋,校射中四矢,賜花。十一年,以在直 文浮,字秋潭,博爾濟吉特氏,滿洲黄旗人。由生考授内阁中書,充軍機章京。嘉 勤,擢四五品京堂,授内侍讀學士。歷鸿寺卿、通政司副使。命履勘遠城津、黑河 地改徽,及大青山牧餘地招事。十三年,予副都統街,充西寫辨事大臣。疏言:青海 相,被害者心反.望,相習成風,不可化。湖蒙、潘内附以來,雍正十一年大學士爾 蒙、播,重利輕命。自來命盜案,一經服,怨仇消。若必按律辨,不第犯事之家仇隙 泰等纂潘例颁行,聲明候五年後始依内地律例辨理。乾隆年間叠經展限,兹復奉命群 服氓之道。_疏人,下軍機大臣行.及盜羁之案,向以服完結,相安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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