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第一三册_卷一二○_卷一二九志_ 中华书局北京 [清史稿]

趙爾巽等撰 史福 第 卷一二O至卷一二九(志)中華書局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 志九十五 食貨一 之世,國富民殷。凡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又普免天下租税,至再至三°呼,古未有也.明末,苛政起,捐增,民財困。有清人主中國,概予除,與民更始。逮、乾 道、戚以降,海禁大開,國家多故.興戎,天府太會之蓄,一旦然,賠兵費至四百餘兆。以中國所有財抵借外债,數 耗財之途廣,而生財之道滞。当者於中外大勢,召 十年不能清。派加捐,上下交困。乃改海以漕費,變圜法以行國,鹽政以增 人,開以財源。以及創鐵路,改郵傅,電局,通海舶。新政繁興,擎擎課利,而於 以四海困,天椽永為戒。有國者其可忽哉!兹取代理財始末,條著於篇.古先聖王生衆食寡、為疾用舒之道,焉不。
類是也。又必辨其宗系。如民人无子,立同宗昭穆相當者為後。其有女婿、羲男及收 三以下小兒,酌給財,不得邃以為之類是也。且必區其良。如四民為良,奴及 役,皆為役,長随興奴等。其有冒籍、跨籍、跨、价籍皆禁之.倡優為。凡衙署應役之卓、馬快、步快、小馬、禁卒、門子、弓兵、件作、差及巡捕營潘 立一保長。戶給印牌,書其姓名丁口。出则注所往,人稽所來。其寺觀亦一律颁給,以 世組人關,有置戶口牌甲之合。其法,州縣城鄉十戶立一牌長,十牌立一甲長,十甲 十五條:一,直省所每戶給門牌,牌長、甲長三年更代,保長一年更代。凡甲内有盜、稽僧道之出入。其客店合各立一簿,書寓客姓名行李,以便稽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