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大会代表提案原文】第二册 - 国民大会秘书处.pdf

【国民大会代表提案原文】第二册 - 国民大会秘书处.pdf

代表公玄等六一人提開於國民大會職權及組織之修正案(提案第五十一號)昭然.汉職權有(一)選總統副統(二)其羲 能免愁統副總統(三)法修改之。(四)决立法院所提惠法之修正案等,衡以建國大之规定,相去不可以道里計。苟照此规定,國民大會不過為總 法 為會制國家之上下雨院,以國民大會之職權,由立法察雨院代行之。殊不知,副愁統之團而已。蓋能免權之行使,問為有之事實,而修改患法或决,亦非常現象也。原案之用意,不外欲提高立法院及盟察院之職權,合其變 新制,苟為權能分立之不成立,宜國民大會之形式而去之,不必為羊之 國父全部政治學之精神,不在以五權補三權之,而尤在建立權能分立之 國民大會提五、四 三、修改患法.决立法院所提患法之修正案.創制法律原交立法院制成條文.六、馥决中央法律案.解释害法條文。(理由另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决 入、查中央及地方法律有無達案.提案人 連人 程 梁 公玄 唐 宋振渠 羅 馬續常 趙酒傅 胡槐 张知本 彭運斌 葛啟 羅 殷德洋 霆 唐 劉子 亞 彦 黄家聲 張默君 孫慕迎 劉策成 會省齊 劉厚 劉卧南 粟顯揚 药國钓 謝基夏 石宏规 戴修 宋英仲 石啟 國民大會提案第五十一號 陳鹏 柳克逃 尹斯安 綫 毛秉文 三鄭代表公玄等六十三人提惠法之解稞應由國民大會組設法稞委 員會事司其事不宜由司法院解案(提案第五十二號)理由:患法為家根本大法,其制定與修改之程序,除英國之例而外,與普通法律 不同,至於患法之解程,其效力:典患法之修改相等,蓋關於條交之含義,斟酌 關,即不為國家丰權之所寄,其重要可知矣 去就之間,出人伸之處,其影殆無於修改也,者具有解释法權力之機 考之美國最高法院享有此種特權,非由患法明交之规定,实由殖民時代習而然,此次法草案内规定司法院有統一解法及法律之權,殆授美國成规而來,第 美國最高法院利用此特權,對於美國國會及各邦會所立法案,常執偏見,為 達崽,使其不能成立,故實隙等於一種否决權,且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