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大会代表提案原文】第三册 - 国民大会秘书处.pdf

代表樹森等二十三人提:草第十三章基本國策條款中愿將國營 民營事业劃分以發展私人企业案:(提案第一.一號)國家争取國際商場端賴民營事業之大量發展,而患草第一百四十二條,公用事业及 獨占性之企业,均以公營原则。推其立法意思,则大规模之工商事業,准許私人 事業,倘无列之规定 經者,為數無多然公事業之派,實為培官僚資本之遵。且民營興國營 爱凝將患草第,百四十二條修改,除鐵路郵政信,及其他有獨占性之企业外 私人决不大量投,國家奥民爭利,似非立國之道.間按之節制官僚資本也 提案人 樹奕 是否有當?敬,其他均許人民經營提倡民,在現時代中實係有此必要,而限制公營,無 公决 大 5 10.
代表樹森等二十四人提:草第二章人民權利中愿加人人民有要 求救濟尘活之浴(提案第一.二號)草以三民主為基,大以民生為重,然環吾國各地,大多數人民牛活且不可 保,民享。近來如聯各國法中,均规定人民有工作之權。於草第 是否有當?敬請公决!能力者政府應予以必要之救濟。此於國本民生,係重大,不可不特為提出 二章人民權利中,加人一條一政府應確保人民持其最低限度之生活,人民熊生活 提案人:樹森 連署人張道行 孫江左 超卿 趙間生 唐奇 周貂成 潘炳卿 吴效乾 祖德 會濟寬 倪 吴開天 薛明劍 陳平 劉芷藏 陳克中 翟锡琛 丁趾解 長耀 兆麒 邱有珍 國民大會提案第一O二號 L
代表樹森等一十二人提:一第十二章木國策假款中定國 家徽收捐税须應培税源亚衡量人民納税能力以重民生案 人民納,固有之義務,草第二十條已有明交规定,但人民納税能力,必加(提案第一O三號 以衡立,须培税源,否你原之微,亦同荷,殊為民主國家所不許,尤為 三民主義所不容。爱凝請於草悲本國策章,加人一條一政府訂定各頂税制,衡,是否有當?敬箭 量人民納能力,培税源,其税率以累進為原。於國税民生兩得 公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