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国民大会.pdf

中華民國法 中華民國廿六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世五年十二月廿五日國民犬會通遇 行全國,永矢咸.民權,定社會安寧,增逃人民福利,制定本法 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遗致,翠固國權,保障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國民之付,依據孫 第 第 六 五條 條 白日.中华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經國民大會之决,不得變更之.中華民國國旗定盆红地,左上角青天 第一章 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第一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羲,民有民治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致、種 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羲務 族、踏毅、万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第 二 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属於國民全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中華民國國民。
第二十四條 外,不得以法律限之.凡公務員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 社會秩序,或增进公共利所必要者 名以法律定之.四、各民族在地區選出代表,其 五、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 得依法律向國家求.民事貴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害,除依法律受戒外,應負刑事及 律定之.以法律定之.六、业選出代表,其名额以法 第二十五條 第三章 國民大會 國民大會依木意法之规定,代表全國 第二十七徐 律定之.國民大命之職權如左 七、婦女國還出代表,其名额以法 第二十六條 國民行使政權.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機之 一、每縣市及其同等隔域各選出代表 二、修改患法.一、總、副總.二、免總、副總.
决移總解最.第三千九條總税依法宣布戒最,但须經立法院之 通過或追,立法院為必要時,得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 總,副總.總、副總之,以法律定之.總統、副德之任期六年,連得 第四十 第四十一你 條 權之權.總依法任免文武官員.總依法行使大散,特散,刑及復 第四十八條 連任一次.應於就職時宜誓,誓如左 一余以至誠,向全國人民,余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總依法興榮典?國家遇有天然害、投或國家财政 經濟上有重大故,须急速處分時 誓,受國家属之制裁。誓 必守法,忠務,增進人民 利,保國家,無負國民付。如 院會之决,依紧急命合法,發布 急命合,為必要之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