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蒙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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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崋民國法月 民 统 大 民之推利 法 政 法 考試 察:地方制度 央興地方之限 80746064 第二節 十三章 十二章進概免視决 恭本國莱中華民國法 中民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民大会通,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谊國民之付,依孫中山先生剑立中華民國之遗教,為翠因 第 一 第一章 條 總網 中华民國基於三民主義,为民有吊台尺享之民主共和 第 第 三 二 條 條 中华民國之主權局於國民全體 具有中華民國國络者為中華民國民.第 第 四 五 條 條 中华民國各民族一千写.第 六 第二章 條 人民之權利義務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红地,在上角青天白日。第 第+7 六 條 价 人民有請,静及静之 人民有還,常免,创割及税决之.第 第+十 八 九 條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职之旅 人民有依法纳税之三只游 第 第 二 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之民務 人民有受國民教有之利興長務 第 第 二十二條 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举之自由祝,除為污止妨他人自由,道免紫急危難,维持社 第 二十 四條 几公務員達法侵害人民之自由共管利者,會秩序,或增道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以法律限制之.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身受得害,得依法向家請求赏.依偿慈藏外,應负刑事及民 第 二十五條 第三章 國民大會 國民大會依本写法之规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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