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pdf

中華民國法目錄 章 章 人民之推利義務 三 章 章 总统 国民大会 六 五 章 章 行政 立法.
中華民國法 中郑民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園民大合通過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國民之付能,依孫中山先生立中華民國之遗教,為翠固 國,保阵民,奠定社安,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法,颁行全國,永矢成遵.第 一 第一章 條 總網 中华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第 三 二 條 條 中華民國之主报属於國民全體.具有中華民國國者為中华民國國民.第 第 四 五 條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中華民土依其國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决,不得變更之.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定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 第+七 六 條 條 人民有請,及之 人民有還举,飛免,創制及決之 第 第+八 九 條 條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義務.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第 第 二 二十+條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務 人民有受國氏教育之權利興義務 第 第 二 二十+二 三 條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者,均受法之保障 以上各條列举之自由利,除為防止妨他人自由,避免聚急危難,維持社 第二十四條 會秩廓,或增進公共利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凡公務員達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成外,應刑事及民 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