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专刊】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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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原 修正法院組法原 修正紫藏委具粗 修正行政院粗法第一條第五第七條條文.四五 修正民粗方案 修正督地方對政哲行法原 四 修正渔業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 修正渔法第四第七條文.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條文:四七 法律案 市叁法 修正海軍節條例 一 一 修正侨務委會組法第二條條文 增加海一部分货品税税 海微收附加税及.五 民事.法施行法第酒用大救條例 條案 中美公断條例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 一八八 附立法事刊第一辑至第七辑法案 分類一表 一-三1六 附立法專刊第一辑至第七 一三四 附立法專第六表一修正法院組綫法原则 分院易 實上井未立其後東北山西經設立最高分院 保以一區政治開保為哲時就之辨法按之寶際原 高法院制法有大理分院规定而事 均 原第四修改如左 地方法院判案件原即用写任制遇特别重大之案件 亦得斟酌情形以三人之合行之高等法院判案件 民 率用書面潘理现時郵政設施日完各省 必要若我國幅員邀中央設一最高法院於人 恐滋不便其寶民刑案件之上於最高法院者 説 人為之最高法院用三人或五人合 用三人合制但對最初備及調查程序得以推事 明地方法院制第一案件誠宜用獨任制以期 增設航空郵書面傳送上案件无阻滞之虞解释 便 不有 行 足以昭慎重故應使法院酌情形得以三人之合 提惟特别重大之民刑案件由推事一人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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