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李公田法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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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 保障民權,定會安,增進人民利,制定本法,行全國,永矢成.中华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依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遗教,為翠固國權,第一條 第一章 總 中华民國版於三民主义,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第二條 第二條 中华民國之主椭於國民全體.具有中民國國籍者,為中华民國國民 第四峰 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中華民國颁士,其岗有之域,非經國民大會之决,不得變更之.第六條 第二章八民之權州羲務 中华民國國旗定為汇地,左上角青天白日.第七條 中华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般,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六像 第十七條 八民有、及之權 八民還、創制及快之權.第十八缘 第十九 八民有法納税之義将.人民有愿考武、公職之權 第二一條 第二十條 八民有依法律兵役之.人民有受國民育之權利與羲務.第二十二些 第二十三缘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利,不妨害會秩序,公其利,均受之保障.以上列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他八自由,避免急危難,持會秩序,公共有所必要外、得律限制之.综二十四凡員客人之由或模利者,除依法律学戒外,負形及民事資任 第工章民大會 宝人民就其所受,就岩水沃律向家請求赔 第二-六保 國大會表组之 國民大會本惩法之规定,代表全國民行使政禮。每届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届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泄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國民大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集臨時會:國民大會於每層總統滿九十日會,由總召集之.依祭院之决,對於副總統提出案時 依本法第四十九像之定,應補選統副總統時.四 三 依立法院之决藏,提出法修正案時.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之二以上求集時.第四款應集時,由總召之.國民大會時會,如依前頭第一或第二款應召集時,由立院院長通告集會.依第三款或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一條 國民大會之會地任中央政府所在地.國民大會代表任會時所為之言及表决,對會外不負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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