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规】十八 - 盛士文延边大学.pdf

最新海关管理与执法全书 海关法规(十八) 盛士文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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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 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 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 他签章的效力.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 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 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 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