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规】三 - 盛士文延边大学.pdf

最新海关管理与执法全书 海关法规(三) 盛士文主编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务部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6号◎《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海关法规 舶。(二)小型船舶海关中途监管站(以下简称中途监 管站),是指海关设在珠江口大铲岛、珠海湾仔、珠 江口外桂山岛、香港以东大三门岛负责监管小型船舶 及所载货物、物品,并办理进出境小型船舶海关舱单 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的海关监管机构。(三)通航指令,是指中途监管站对小型船舶发出 的直航通过中途监管站、停航办理手续等电子指令。(四)海关指定区域,是指以中途监管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航行区域。具体区域范围由有关直属海 关对外公布.第三条小型船舶应当在设有海关的口岸或者 经海关批准的可临时派出海关人员实施监管的监管 点进出、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并办 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