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部志》四卷卷首一卷04_2_南京刑部志

《南京刑部志》四卷卷首一卷04_2_南京刑部志

至洪武三十年五月特 唐律以補道一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分為三十卷 律百二十八條售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 六部都察院官将 大部内條目撮其要容附戴於律其年一切榜文称例益行 太雁親序刊布中外即爲今律共四百六十條 严律 吏律 公一十八修 用宅 律 市五條 课程一十九修 感價三做 兵律 儀二十* 军政二十條 關津七做 刑律 2吏律下凡三十三徐 云役十二條 户律下凡六十五條 田宅六能 七修 律下凡九條 兵律下凡五十一条 利四 開津十爸 鄱驿七修 军政二十五龄 马言三 人命十一做 十三 捕方六 把五條 A 工律下几七修 河防五条成祖文自定妄告目不實的官連那保勘的官都能 所原勘官首先出與保結已曾到部替者俱照奉 遠者或受人財物将官職賣與者又用財買本術 職揭黄了永不得装其保勘之官将原衛所首先保結官 依末减若有私以枉法其保送子孫弟 各一員揭黄能所纤都司学印書連名保結者俱 經者俱照常發仍不准其替 不分典刑监故子孫不許替其有例前過若洪武永 凡重職犯人命失機強盗真犯死罪及死充軍者 章五业共子孫 请三十三年三月初七日部题 若洪熙以後犯前罪名不分典刑监故子孫過 樂年間把事就在洪武永樂年間承替者子孫照舊承龍 之後一雕查各都司衛所俱以事 准文書到日守事例施行 所自住一城者若過大虏及大生發攻國不能固守或 凡沿浩海及府州縣興衛所同住一城者及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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