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和文存》卷二_政府_陶孟和着_民国丛书

孟和 陶孟和著 和文存
武 他邦,亦至廣關。廣羲之政府,於右逃執政者而外,更包括立法,司法,之機 關。人之生活,非法律不能維繁。而行法律,魂人之叛服,必猎有專買司 之。故政府者,實兼法,執政,司法,三考而。凡國會,省會,縣會,之 會,省會,縣會,部署,院,局所,莫不為政府總之一部.員,中央及地方之行政,司法,官史,乃至税吏部卒,周不納政府之中。而國 政府之為物,靶不能限於執政。執政有所設施,非立法者所韶示,即其所承。而 就兹所逃政府之意羲,理,而判定雨種親念之當,即当然取後者。盖 當設施之際,號合推行,必更有待司法者之督辅弼。種機備,乃能為近 世之政府,此無容疑者也。而吾人日常著作,所政府者,常探用狭。
或以政治道德之卑陋,或以特殊勢力之膨,具之政府,時其職權於無形 所無形之政府者,舆上远抽象之政府大相殊。或以政治弛,或以人才不 之政府。无形政府者,政府以外不可見之政府,超然在政軌之外,不服國民正式之 督者也。合衆之Bos,日本之元老,皆其良例。近吾邦,五條胡同,胡同,金魚胡同,先後有無形政府之概。无形政府之直接間接危,吾不 暇群為陳。惟其存在,即現存政府萎弱之一微象,乃確然無可疑者。而民乏盘 督政府之能力,陷國家於不可知之數,此又國民不可卸之也。挟不可侮之勢力 然操政府,卒至推翻政府者,古有宦,有怪。殷鉴非遠,今後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