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案汇编·第三十四卷·全士潮辑》属于古籍综合资料。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三十四卷。本页展示资料概况及部分扫描内容,同时提供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 专题
- 驳案汇编
- 类别
- 古籍综合
- 系列
- 驳案汇编·第三十四卷·全士潮辑
- 卷次
- 第三十四卷
驳案彙编_三十四_全士潮辑 [驳案彙编]可分双殿落牙 片内重法相 先名您均 手负欠亦非味职稍有可原記候校 骨横重亦止一怖係自死者之 照發 城八年 王作信 先向石保各伤均在肢體不致命處所 石地九海均骨横六在倒地後面傷勒运惟死 到蓝准费记缓候核 且蚌起死者可原結 照 川威 五本 九年 情急所玖不無可原記候 抵票倒地名傷亦由被坏拼命 照 卷 翻他物五伤以上體不致分所倒须选重傷北欲致成 在倒地後勘寫教重惟死先扑各伤均在 残員久本非味賴有可原候核 照 氣微另制三傷又木器致命一傷劲傷 重惟起索大死先向殴名傷均由抵且?同 在制地以药可原 久微由抵重傷亦由被情急概所致且 结利准 准留 十年 不輕性死先殴扎割均由拆重保在不 原候核 致命虏所可 照 一由左朋膊透過臂膊另制一假期校 核 致命處所且俱在倒地以前不盖可原記候 照發 秋寄比校氣案 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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