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案汇编·第五卷·全士潮辑》属于古籍综合资料。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五卷。本页展示资料概况及部分扫描内容,同时提供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 专题
- 驳案汇编
- 类别
- 古籍综合
- 系列
- 驳案汇编·第五卷·全士潮辑
- 卷次
- 第五卷
驳案彙编_五_全士潮辑 [驳案彙编]浙江司 起為全明牛编事會得嘉興縣民 張師戴疏梅沈雪生居志寺相近素知蔡 遇军殷實雍正十三年十一月有王三同沈龍 光至沈宁铨家贩香橡洁酒聚飲王三言及 難卒沈宁铨告葬遇有銀待其外出 科往偷王三沈龙光鹰九至二十四日沈 广强签分去派雕色而出至寺後田間分各散獲犯供 薛將沈沈龍光王二限殿臣命五均依 律 概朝立决先行 刺字江造意爲首枕龍 捆幼信俱属法所鞋有王三張殿臣俞五 尊未轨械傷人又無行切别案張殿臣推轉 手书捆情向可原相應聲明候部等因具 查理强监案件凡捆打事主之犯俱大学道 康熙五十四年 造意首之沈蜜捆幼僧/沈龍光均写 自将强公各案内正 法一二餘俱感 法所維有张殿臣俞五仍情尚可原等四具题 学士三法 有情有可原大 例分听所 前來查康熙五十四年凡强盗件奉 上著大工等会同三法司將此内造音為首及役 時遵 可停戴律创瓦隆五 司祥具 傷人者于各本案内一二人正法餘俱照例减等 年踢八全善一 十六年大学士 等雨江德 年經九 督尹酬善條泰 又將法所有 青定嗣後盗案自州縣以及巡撕務合行究番 奏雅定例 情有可原各 罪由遂一分晰 运行漏 將法所難有及情有可原者 二七挂参别注所一分晰于疏内 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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