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选明臣奏议·卷二·卷三·卷二—三》属于档案史料。可在本页查看基本书目信息与部分原页预览,并了解数字文件获取方式。

- 专题
- 御选明臣奏议
- 类别
- 档案史料
- 系列
- 御选明臣奏议·卷二·卷三·卷二—三
御选明臣奏议_卷二_卷三 [御选明臣奏议]定四庫全書 史部 御還明臣奏卷二 群校官检臣朱依灵 刑部郎中許北椿覆勘 總枝官人白章桓 校對官编修高生 腾銀监生朱一数散皆有定规又于縣之各鄉相地所宜開塘 饼修药江近河岸以水早耕裳便皆万 世之利自洪武以後有司務日繁前便民之事率 无暇及該部有行移亦皆視為具文是以一遇水早 民无所賴官无所措公私交即如去冬今春 内郡縣難可見况開今南方官教十處九空息 者毅既全无食亦无存皆鄉之土豪大户侵盜私用 妄捏作死绝及逃亡人户借用虚立簿籍欺官府其府州縣除近有笑傷去處暂且停止候後年熟行 其現今豐熟去處悉今有司遵依洪武制凡會教 塘限岸要如舊整理會有損者即于農間時月修 理教有久者除敌前外後侵欺者根究明白悉令 完足亦免其罪不許妄指无千之人塘塞若有侵 盜證佐明白而不服賠者土豪及盗用官罪 凡有损悉于農關用人修理有强占塘私用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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