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施政编年录_第三册 [考试院施政编年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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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施政年錄(初稿三共》 閩侯院天锡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 一月一日考選委員委員長陳大齊宜就.一月五日本院部是公務任用法正草案及修正意見理由,轉呈中政會核。照如下.现據部呈,秃公員用法自上年四月施行以、迄今餘,本部就事上之考查與 时之經验所得、覺本法有防指之必要。當具修正草案,行政法规貂理委员會予以整 高等考及人員分發规程及普考及格人員分發规程,均规定習期、以為補无、究繁在任 當官署任用、而第十一所沱任用程序、分署與授、對於無會任資歷,亚无学习:规定。在 理任案。請将本草案要正之、含钓院陳之。修正意妃 撕於一一年以上一何下加一或任二年以上一一句.修正理由查本法二條一款之规定其用意本在與甄别相衔接,惟本部,鸳於 任人員,不分中央地方,一律以過法定任用手者写限、其限制委甄為最 修正條款 第二做五款.經宏宫之士,若概不承其资格,長此,殊為可惜,故凝修正如上交.上现任篇任務、只因不能提出簡任狀而未烈者,敷其名、此等人月小、亦不之學高 修正意见 您正理由 於或發明三字下切經器合格五字.漏、不得而知、若不經查、即無古、或稗贩小,皆將自作用上有特殊》著 查本法條第五款下半段尊門著作、經密查合桥,本條無查之规定、是否 三 作 增修修款 第三條 發明、你非學限制資格之道、款撕修正如上交。修正理由 兹分别增如上交.款均有,在教育可字樣,此款无此规定、又原文一尊科學额以上一二字、可以省去 木法第:條第五款及案整止之現仟公務目别查伤第六悠第款第七條第二 八 增保款 新加第六條.增意於第五加六條,餘序改正、其條交如左.习條以命合定之.第六,考路人於提信務,无相當资医者,得先分發學習.由本法内對於考赋格人之任、有分發而無學習之规定、適,考 為佳官大為启科長立人員)故摄增加如上交.格人中之無资格,當不少、若一巡予任用、不長宜不肯用、而在考武及 格者方面辨事經驗、向欠充分,世什要務、實學上館否游任、亦疑同,《現度 九 解正原第七條.修正意見本概您改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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