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会通新纂】三 - 姚雨芗原纂胡仰山增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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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會通新纂文武官犯私罪 犯罪免發遣 軍籍有犯 犯罪得累減 以理去官 無官犯罪 除名当差 流四家 常救所不原湖明為增州於斯為 之前明相风此律後因律以定例 刑名一定之律定自朵元因 秀水沈天易之奇原 重於校自六十横项之徒心 答薄德不唇其刑故教止于五放 已不足以生其具之心了 以其法繁共身以供後各 杖以示处罪浮从百以外岩 又加杖受刑省難保其生故减杖加徒 板 π板,凯以德翡父观其所犯之重逐 邀加至三年而止至于沛则极徒更重 一十板 身不返兄我之徒没窗不峻微因其 荒徒则五百里之外役郎同沉终 三名例律上 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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