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政事例】三 - 霍□辑.pdf

軍政條例類考卷之四 发條例 軍解 几軍民有犯例該充軍等项属有同者有解 屈軍術者軍衛食解不許偏累有司還者慕究 嘉靖四年 軍鲜
軍官員將各里甲有丁力者量其多寡作上 中中下三等置立印信文簿填在官遇有清 出該解軍士酌量地里遠近照依原编等第命 點押解仍将軍妻长解名姓填簿立限比饼北 但如各該官吏那移愈點清軍御史恭問治 罪正德十年 解軍另給批文 一今後軍有司如遇上司發下同起充發同備軍
缺取結連人发回其原批開係里書親 同姓等项查理不係補役軍丁仍聆查勘定摩 不許朦滥收若作弊将解補軍丁故发回 隨即清勾者俱清軍御史究问成化十二年 解軍要霉壮丁 今後清解軍士有司務要面年力精壮之人相 年貌批内開茫起解若本軍户内果无以次 人丁止有年老残疾者所司照例保勘是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