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制条格]二·元拜柱等纂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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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制条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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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制条格】二 - 元拜柱等纂修.pdf通制條格卷第四 户 令 媒娶 民間婚姻聘财等事 一婚已定若女年拾伍以上無故伍年不 及 夫处亡伍年不還雕不還財 有妻更娶妻者虽會赦離 之 1申马元亨告劉交直元定與妹馬三姐作年 舍居未曾巡門前去福州 却取 娶趙安姒為妻 省准呈 大德七年十一月中书省禮部 邮呈吉文烈告 罪 流遠欲行改嫁本部得孫邻線未曾下財成 親犯罪流遠班杂合别行改嫁都省准呈 至元 十六年五月中書省禮部呈清平縣樊 婦庚子年十二月十八日馕州刘海奏王榮未 反已前定女師哥為婦不曾娶過王榮反背今 蒋王榮男與能赤海合无成親准奏 反背的 人孩怎生將有功的 人女孩與得海你 却不辱思有功的兒嫁興那甚 招召女往往婚书上該鳥年恨不满在逃 百 或隆拾 日便同休从别嫁本部得 人 之道夫归義重生则同室死则问穴期於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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