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刑法】王龙惠法学编译社上海.pdf

蕃查决案稿重要文件 刑法草案序.蕃查刑法草案意见 中央第一百二十次常務會通過刑法草案之决案 伍朝 王 徐元 龍惠 番查刑法草案報告書 延 舒 九 為修正刑法草案意見書呈中央文 王世杰 致國府委員刑法第十一條第四款書 徐元.一一 致國民政府秘書處蕃核王局長修正刑法草案意見 司法.一一 修正刑法草案意見書 王世.一 刑法草案與暂行新刑律之同 王.
中央第一百二十次常務會通過刑法草案之决案。原文所定年十二。均改十六。四,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原文所定一處 父母同。三,草案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第二百四十九條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處七年以内有期徒刑。伍朝等查案。加犯前项 之罪。因而致被告人受刑者。反坐其所受之刑一一项删去。五,草案第二百四十九條 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九。原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六,草案各條。除第 文通過.外。凡經伍朝等蕃查案改定者。依該查案改正。其未經該密查案改定者。照草案原 [乙]决定以三月十日為本法公布期。
查刑法草案意见 分定之。其最為扼要者。刑期長短各按犯罪情形。分别规定。而去等殺制度。使司法 四 官不得任意高下。至科刑之輕重與加。即仿德瑞最新法例。司法官應行注意事,以 為科刑標。即本案第七十六條所定是也。至曹行律第一百十九條一百二十三條。由最高徒 實。均極允當。询為完善之刑法。惟各案條文。問有一二须略加修正者。謹就朝等管見所 刑至金。等之规定。極欠協。本案分别補入。通觀本案全體。按之學理。之事 及。酌改數條如下.一草案第十一條第四款。原文二親等内之妻親。現於妻親下加或夫親 夫。現改作夫於妻之親视同己之親。妻於夫之親亦同.三字。又第十六條原文為一夫於妻之父母及組父母。以旁系親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