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民法】郭元觉法学编译社上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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倩 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一日公布目 第二互 二 五二 第四節 第三節 赠 交互計算 五三 五四 第五 第六節 借貨:租貨 五六 六五 第八節 第七節 承 七一 第九節 第十節委任 出版 八.民法 第二倩 第一章通则 第一之發生 第一款 契約 第一百季三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其為明示或默示契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為 第一百四條 成立於該非必要之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契之要人因要而受拘束但要當時预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 民 法 第二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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