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民法】郭元觉法学编译社上海.pdf

物 權 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 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布
民法 第三 畅樓 第一章 通则 第七百八條 第七百七條 不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失及變更者非經登不生效力 第七百季九條 不得處分其物權 第七百卒條 第七百一條 不勤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愿以書面為之 物權之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人已占有勤產者於與合意時即 民法 生效力 第三物權第一章通
第一節 通 第七白五條所有人於法命限制之内得自由使用收盆處分其所有物排除他人之干涉 第七百七條 第七白六共條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息於分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仍於其物之所有人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有 第七百八條 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勤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七百六九條 人.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勤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 无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七百丰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糍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勤座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 第七百一條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或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或其占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