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编各论】上集 - 戴修瓒法学编辑社上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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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言著者自民國初元回國。即在北京公私立各大學。任民商法講席。先後十餘年。稿件易。每思刊行問世。以公私過忙未果.勢。偶稿。不覺汗。嗣後回歸上。復任各法校講席.民國十七年。重游海外。通覺新籍。覺以前研。達社會情 及 用敢不陋。欲將歷年講稿。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及現代法學 國府颁布私法法律。為時無。無系。學子苦之.司法票據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書。務就我國新颁私法法律.思潮。增删修訂。五 1 德民(德意志民法)2 本書單某條或於括孤内軍載某條者均指民法條文其餘略語如左 德商(德意志商法)3 法民(法 關西民法)瑞(瑞士倩務法)7 4法商(法蘭西商法)5 H民(日本民法)8 瑞民(瑞士民法)6 日商(日本商 法)9奥民(奥大利民法)著者 10俄民(蘇俄民法)戴修識十九年九月一日 例民法倩各目錄 第一章 買賓 第二 第一節 贺之性 買之成立 四 第三 買之效力 第一款出資人之義務(即買受人之權利)一五 四 第一项 第二款出人之保任 财產權移轉之义務五 民法倩各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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