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辩大全】二 - 苔华生广益书局.pdf

食羲書 雄大全 卷二 書函雄 資力担保之雄 因拒之時有某乙者新向粼境丙米行購得米二千把款已如數付而米则交一千担街 事實 有某甲者欲向某米行定米一千担開施粥之用滴米行中存米售不能供給 書 菌 典乙鳞米本課出口之用但官適通合各地禁止運米出正在不能取適甲往与 有一千担約期下月底交貨米價為十五元一把一千担計洋一萬五千元甲因往課焉請乙 雄 山乙通知丙米行聲明此米已轉售於甲由甲購買到期應將米交付於甲丙米行亦覆承 保险損失計有五十万以上於是宣告停辦甲所購之米亦一粒无着甲以此一千担米非直接 此本買费上饭有之事不足為怪何意將至交貨期時丙米行忽告失慎全店付一炬且未經
處只可向足下交涉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物之出人負交付其物於買 受人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义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 權利之羲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負交付其物之羲務故 第三百五十三條出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五百五十一條所 定之羲務若買受人得依關於務不履行之规定行使其權利而第二百 二十六條因可歸於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權人得請求陪 損害第二百二十七條倩務人不為給付或不為完全之給付者權人得 雄 函 聲請法院强制執行亚得請求損害賠足下對於丙行因立於買受人之 地位依法為權人而對於敞處则立於出人之地位依法務人在> 足下固有如期給付之羲務而在敞處亦實有行使權之權利不得以丙 行之不能給付為言而可
在勿胎後悔也(乙)來書已悉所言雌似然皆去题万里與本件渺不相涉其所比 亦全不確當是足下實已解法律故有此主張令足下一一解耦 之當可恍然於弟之任問題也弟與丙行之交易也實一種買買行為在 丙行人為務人在弟為權人此固足下之明知也後之以出賣於足 條所之權興及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所之權利買賣者即 函 雄 當弟將此一千担米之權出於足下時固會通知丙行且得其同意之 於此依據法律凡與權者一經將興事由通知於務人即生效力 覆函是法律上已完全成立一經成立今後有如何事故原權人概不過(5 問皆山受人直接與務人為之盖原權人已脱退權務之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