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为犯】刘新新.pdf

6 -18 -18 -24 -28 -28 -29 -32 -37 -37 -44-48 -54 -1 3 录目 行为犯中其他几个问题的探讨 一、行为犯与其他犯罪完成形态的区别 第一部分行为犯的一般理论 一、行为犯的概念 二、行为犯的构成特征-第二部分行为犯的类型研究 一、举动犯-二、过程犯 第三部分行为犯与犯罪未完成形态 一、行为犯与预备犯-二、行为犯与中止犯-三、行为犯与未遂犯-二、行为犯与罪数形态 前言-第四部分 结束语-本文注释-参考文献-中文摘要-英文摘要 后记
第一部分行为犯的一般理论 关于行为犯的概念,不同国家、不同学者对其界定各有 差异,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观点和描述,归纳起来,主要有以 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犯等同于结果犯。这种观点 认为结果是一种由意识所引起的外界一切变化,这是一种极 广义的结果说。按照这种观点,所有犯罪都必须有犯罪结 果,所以在刑法上就不分什么行为犯和结果犯了。另外,有 种解释认为,理论上没有必要区分行为犯和结果犯,因为行 为犯中,行为和结果是同时发生的。[1]第二种观点认为,行 为犯就是形式犯。这种观点认为,行为犯“不以发生一定之 结果为必要”,而“以实行与构成要件该当之一定行为,而 成立既遂罪。
犯罪,它与实质犯是大陆法系国家对犯罪作出的一种分类,直接来源于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对犯罪概念的实质和形式意 义上的理解,与其形式的构成要件观念是一脉相承的。如日 本有学者认为,形式犯是“甚至连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也不 需要的犯罪”,[10]而我们认为,所有的犯罪均是实质性的,即任何犯罪都必须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只要一 经实施,那么,这种现实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就必须是一种 现实的危害。在逻辑上不可能想象现实的犯罪行为会对社会 有什么非现实的危害,就是说不可能存在客观上现实上不危 害社会的犯罪行为。”[11]因此,形式上的犯罪是不存在的,这种“形式犯”的提法是与我国的实际不相符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