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为犯】刘树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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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刑法学 中国刑法 陈兴良教授 位 业:学习期限:1994年9月至199年月 论文主题词:行为阴谋举动危险 所在单(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专第一章行为犯的界定 一、行为犯定义的诸种学说“无行为即无犯罪”,这一法谚喻示着行为对于犯罪、行为理论对于刑法 理论的基础性作用。然而,基于系列主客观原因,人们对于“行为”的科学 认识还远未达到理想的境地。这样,刑法中的许多争论未休的理论问题也就 只能奠基于目前对“行为”的“模糊”认识基础之上并随之逐步澄清与完 善。行为犯理论更是如此,当然,这也与行为理论有很大关联,但更为主要 的原内足,“在传统刑法学中对行为犯的注意是很不够的,在大量的法学著作中,较少对之论述,只是在有关犯罪的分类或犯罪既遂形态章节中加以 简要分析”目前,关于行为犯的定义,刑法理论界可谓众说纷坛,莫衷 1.行为犯,义叫举止犯和形式犯。日本学者认为,形式犯是在犯罪构成要件 上,意味着连侵害法益的抽象危险都无需的犯罪,其例可见于根据予以必要 的行政取缔的行政刑罚法规,如(日本)食品卫生法规定的不卫生食品贮藏 罪,仅因为藏不卫生食品,即使连对人体不含有抽象的危险,都在处罚之 列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形式犯与纯正举动犯或单纯举动犯相同,如伪证 罪、不退去罪等,仅广解外部的动作,即构成要件之行为,并不重视结果,不以有侵害法益或发生危险为要件,亦称单纯行为犯。我国学者认为,形 式犯就是行为犯,是指只以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为构成要件之犯罪。我国刑 法规定宁许多行为犯,例如强好罪、脱逃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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