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形态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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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论篇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是实为数罪,但法律上规定为一罪的诸种罪数形 态的属概念。它以实为数罪面与实质的一罪相互区别,以法律上 规定为一罪而与外形的一罪界定范围,法定的一罪通常包括结合 犯和惯犯.第九章结合犯 由于结合犯具有法律上规定为一罪的特点,所以结合犯的研 究,不仅是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需要,而且也是完,善我国刑事立法 的需要.第一节结合犯的概念 弄清结合犯的概念,这是深入研究结合犯的何提和基础。个定义与我们通常的定义相比:只有两学之差:即我们通常强调 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马尔科六得人只说是“数个独立 的犯罪”,缺少“行为”二字,由于缺少这两个字,区别结合犯 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独立罪名的犯罪形态就发生了因难。马尔科 夫在《罪行的合并》一文中的观点完全证实了这一点,他认为绪 合犯为两种形式:1以二个以上行为为基础的结合犯(法律所考 虑的实质合并):以一个行为引起了二个以上犯罪后果为基确 的结合犯(法律所考虑的想像合并)。①这种主张混滑了结合犯 与想像竞合犯的区别,也模糊了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的界限。罪的未本特征,也是结合独的有买特征.这里所说独立的犯華,是相刑守次有所只定的不依附于其他 犯罪而存在的犯罪,如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过失杀人罪.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等等。作为独立的犯罪必须同时具备 三个条件:(一法定性 这是指刑事法律明确规定了该种犯罪,但不要求刑事法律必 须为其确定罪名,刑事法律未作规定,学术界认为应增设的犯罪 不在此列。如故意重伤罪是学术界普遍认为刑法典修改时应当增 设的一种犯罪,在刑法未作这种修改之前,不宜作为一种独立犯 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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