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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十三至十七 扫描预览第1页](https://img.cuwen.com/p60/01/656695_01.avif)
- 专题
- 大清律例
- 类别
- 政治法律
【大清律例】卷十三至十七.pdf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创卷十三 户律 課者税物之程者物有贵 鹽法 儿有確貨即是 者杖一百徒三年若 流二 徒 诬指平人者加三 里 大清祥创 道 塗及私煎鹽貨声者同私法 及通同貨賣者與犯人同罪 凡婦人有犯私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 餘罪 其有夫而遠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婦 百 收 儿買食私鹽者杖一百因而货声者杖一百徒三 年 大消祥创留職役若知情故及容命軍兵隨同贩賣 者與犯人同罪.其巡私鹽 监入巳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流 耗鹽經過批驗所依數學挚盤 凡起運官鹽每引照定斤數为一袋帶定 随 其 手 取袋 但有夹帶餘鹽者同私鹽法.若客鹽越過批 欠定国事全官 大清律例 使 關防者杖九十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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