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pdf

002/1982/1995 法的现象与观念 孙笑侠著 作者伴 六年 一月于枚世 一九九五年北京
四、社会利益观念:公平观念的新内涵第五章公法与私法—功能平衡观一、社会关系与法律体系结构二、结构要素及其变迁三、自行性调节、强制性干预和政策性平衡四、三大结构要素的配合第六章法定与俗成一权利本位观一、权利的社会事实二、权利立法三、权利本位是社会客观要求四、体现在法律适用中的“权利本位”第七章干预与自由一权力中立观一、市场、国家与法律二、宽容干预之必要性三、社会利益与权力中立四、法律与权力
应当从法的社会实践中 去认识法现象、确立法观念(自序)法是社会现象,因而是运动中的法,而不是纸面上的法.法社会学创始人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首先提出并使用了“活 法”(livinglaw)的概念它是指法律以外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 起法律作用的那些规则。他认为:“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社会运动决定了 法律领域的各种现象也是运动的。我们如果进一步仔细观察 会发现,法的此现象与彼现象之间存在着诸多关系,它们互相 关联、互相作用形成一对对矛盾对立统一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