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事故处理规程】中国工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修訂领发“电气事故处理 规程”的通知!水电技字第41号 我部对1959年颁发的“电气事故处理规程”中有关电力系 統事故处理部分作了修改与补充。在修計过程中售征求了各 电业厅(局)的意見,还組織現場人員进行了前輸。現已修訂 完毕,自即日起颁发实行.各系統調度所(局)、发电厂和变电所应組織有关人具学 习本规程中与其本身业务有关的部分,并根据本规程修言現 場事故处理规程.本规程颁发后,我部于1959年颁发的“电气事故处理规 程”即行作履.各单位对本规程的一切意見,請径送我部技术委員会。
第一章总 则 第1节本规程的目的和适用范圍 第1条本规程的目的是:1.为发电厂、变电所和調度所的值班人員规定出处理电 气事故的一般原则.2.使发电厂、变电所和調度所在电气部分的現場事 故处理规程时有所依据.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我部系统各发电厂、变电所和电 力系統。发电厂和变电所内的一切运行人員,均应备有与其 所管設备相适应的現場事故处理规程。在現場规程中应具体 规定那些人員必须熟悉这些规程.第2节处理事故的一般原则 第3条处理事故的主要任务是:1.尽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拜解除对人身和 設备的危险:2.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設备继續运行,以保证对用户 的供电正常.
故的地点(經发电厂总工程师特許者例外)在发电厂发生事故时,只准許直接参加处理事故的人員 和发电厂的领导人員进入和留在主控制室内(經发电厂总工 程师特許者不在此限)。处理事故时有权进入主控制室的人員 名单,须經发电厂总工程师核准,悬挂在主控制室的入口处.第10条在值班人員负责的設备上,或在其管帖范園内 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員务须遵照下列顺序消除事故:1.根据表計的指示和設备的外部征象,判断事故的全面 情况.2.如果对人身和設备有威胁时,应立即設法解除这种威 胁,并在必要时停止設备的运行。如果对人身和設备没有威 胁,则应尽力設法保持或恢复备的正常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