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资料】第三辑 - 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pdf

目录 国家消亡的证法.苏]阿别雷赫 社会主义全民法制的理問题.[苏]依巴甫洛夫 进一步巩固社会主义法制的迫切問题 [苏]恩来罗諾夫 給每个人以法律知藏 〔苏]叶鲁卡舍娃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在現阶段的法律創制活动 [苏]弗卡里内切夫等 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纂的理問题 [苏]叶弗列希茨等 动态:苏联基辅举办法律知人民大学 者的話 《法学研究餐料》采专供我国法学研究工作者、政法教学工作者以 及政法业务部門有关干部参考用的内部资料性物,所载文及其他 法学脊料,选自不同性质的国家,内容包括各种不同观点,其中許多 观点
的一切事务,进一步发展民主。弗伊列宁写道:“在我們看来,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 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①因此,社会 主义国家的消亡,社会主义国家的巩固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国家消亡的过程是国家粗織发展成为共产主义自治粗織,这 一发現证明了斯大林的著作中把国家的巩固同国家的消亡对立起 来的做法是毫无根据的②。大家知道,斯大林把国家的巩固归結 为加强国家活动的暴力方面,归結为巩固惩罚机关和强制机关.这种对国家的巩固的片面的理解,同斯大林关于在社会主义制度 胜利以后阶級斗争尖化的极其錯的点是直接相联系的。
家粗織改变成为共产主义自治粗織,而共产主义自治粗織的形成,首先和主要包括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和职能的发展,这些 机关和职能保留下来,并且从国家政治的机关和职能变成为社会 的机关和职能.采安苏斯洛夫在苏共二十二大的发言中指出:“社会主义 国家消亡的过程現在正在进行,但是不能理解为国家化为鳥有。”同时,共产主义自治粗織的形成和国家的消亡过程还包括原来意 义上的国家的方面、机关和职能的消失、消灭和消除①.看来,有理由把国家消亡的概念划分为下列各种意义:广义 上的国家消亡(反映国家翘織变为共产主义自治粗織的全部过程,即既包括在将来許多国家机关和职能保留下来但失去其政治性 质,又包括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