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三 - 梅因.pdf

庫文有萬 種千一集一第 者集锅總 五雲王 行發館書印務商
古代法 第八章 财產權之早期史 而取得财之自然方式(Zatural Modes of AeuiringProparty)彼不熟於法律制 羅馬法學梯(IsttutionelTreatsos)當其給舆定义於正式式之所有權之後途 為人所捕或我殺土地為河流淤稍所愿然加人吾人之田時者树木之自伸其根於吾 度之史之人似不能於一之下即此等白然方式為具有思考上之與味或實用上之與味野 人之地中者背羅馬法律家所門為自然獲得之產早期法律大師確及此等自然發得之產一律 產所受人赋給之已则盛於近代之世直至十分超過其原負之重要性世人已將此等 中而於一最简單之冷位置之於自然律合(OrdinanecsoNature)/中此等财
刻為普迎之理或在種種不同之語式中為大多數純任思想之法律家所甘受者 上之主權题目所之源彼等又供出一财產來源(OrigProparg)之理輸立 於一種假定以為因關之暴發而回於自然之狀而在此人為的自然狀熊中私之存 子既馬之先占原已决定國際法上開於暇利品一题之趣向利品之法律軌乃根 立不能不告中印交丽方之私中止其為私有状熊也但後期自然法之著作家向來渴欲保 持一以為私產制度在某種意中乃為自然法所可因此敢產為無主之一假定在彼等視 法面達其源所在之民法吾人立刻見及仇蔽之物品如何被為無主之產而可為第一占 之似為邪曲可之見故作意辱之其為法律制度上之一種凝而已但吾人若追自然 者在初時所如斯允許勝者占取之物谨為浮動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