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二册 - 徐百齐印书馆.pdf

全大规法國民華中 册二第 務僑交外政内 印年五十二國民 行發館書印務商
七 行政 靠公報處山主任核 内政 内政公报规程 集合 主 第六條 内政部券目會粗章程 得由委員长時台集之 木委具命開合略得指定主人列席会 内政行計 合 之规定更正不得去及 一章總期第二1章合上科目 第八條是内記城許照木观第七 皮或以 條 水 效 第九 操品 作富然主席合粘果是 每期發刊前應游目條連同 印 长准始 定稿 件 有 第 第 第 九 誠 八 條 條 條 本 本 本委合作 委合事 自公布目施 人 行 万他之 本部人之 之 第 第 九 位 本 條 li.
七 第四章 行政 内政 第二六條本部粘存現金须用本部名存入銀行 内内 政政 爱规 第 第七條 八條 本合合識另定之 本會决事项由主席是報最核 合 第二條.内政制訂委員會會細 本合委員名额定為七人至十三人由部 五O四 會計科備臨時要起見得酌現若干 第二七條项支付除主管庶務科得照规定 取時预定之印盤山部次長總務可長主合計 科长會同於支票内名方能支取主管 内 第九 十民 本簡章自部合公布目施行 政部體制訂委員會 则 第 第三條本合主 指本會巡行事 於本部高级職員中指派之 四本合事務員二人由主任委員部 任委員一人由常務次是旅任之 外 第二八條主管游科 券科孤支项作為记 支目開具清單检同收據發票 